TUJAMO & 于欢

Boom,阴郁的清明天气成功助我午觉睡到了下午四点半,起床过程艰难又美好:先从梦中做的梦中醒来,再从梦中醒来,再睁眼、闭眼,不确定是否仍在做梦,然后点亮手机,依然感觉自己在梦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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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只身前往M2-TUJAMO专场,朋友中知道这个DJ的可能除了超超无他,最开始接触起于一个非常逗比星战主题Remix→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Y0Njk0MTc0MA==.html

因为是专场,有许多和我一样9点半就早早到场的乐迷,整体气氛很不错,在第一排撑了半个小时淋一身香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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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失望的是现场都是一些脍炙人口的track,个人风格比较少,也没有听到星战片段。而且可能前一天在杭州嗓子喊哑了,带了个黑人小哥给他喊麦,全程一个屁都没放。。。

视频↓

爆炸消息:和路人聊的时候听说Ultra今年9月可能会来上海!!!

 


 

最近网络热点又从萨德转向了山东的于欢案,作为正在学习刑法学的备考生,我觉得今年法硕大概率会出有关正当防卫的材料分析题。未雨绸缪,分析一下此案,立下Flag。

百度百科有关于华案的事件发生描述: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问:1.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答:

1.于欢的行为部分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于欢见杜志浩脱下裤子对其母亲施以极端手段,已经着手实施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使母亲免受侵害,于欢刺伤杜志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其刺伤杜志浩三名同伴的行为,由于三名同伴的不法侵害尚处于犯意表示阶段,并未着手实施,属于事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于欢刺伤杜志浩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刺伤三名同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在情急中摸出水果刀乱刺,其主观上明知乱刺可能会伤害到其他在场人员,但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最终刺伤另外三名同伴,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条件。

 

如果这题按照网友的意见作答,估计1分都拿不到。虽然复仇是亘古不变值得赞颂的行为,但因为于欢法律意识淡薄,该出手的时候不出手,暴露了太多犯罪主客观事实,基本没有改判的可能,终审结果只可能在刑罚上变动。法律的本质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绝不是为特殊对象量身定做匡扶正义的工具,是在宏观上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普遍性适用规则,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其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性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好的法律,不能仅仅以是否伸张了民众心中的正义为标准,更是应该以同一个案件由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位法官是否都能做出同样独立、客观的裁量为准。

基于此案广泛的社会关注,如果裁定无罪,无异于鼓励个人复仇这种私刑,面对不是十分紧迫的侵害,会有更多人倾向于使用暴力进行反抗,而非诉诸于法律,有悖于法制社会的建立。

为了保护母亲而犯罪,依然是犯罪;为了爱国砸日本车,也依然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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